安置房买卖合同合集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安置房买卖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置房买卖合同 篇1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二、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款项支付方式
1、购房款为人民币__万元整(大写:叁拾陆万元整);
2、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余款万元应于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支付甲方。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 ……此处隐藏6736个字……/p>安置房买卖合同 篇5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
实践中,购房者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房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是明确的区分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的,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即使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只要没有效力瑕疵还是会被认定属于有效的合同。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注意事项,如果你还需要了解其他内容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