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保证书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保证书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保证书具有誓言性的特征。你知道怎样写保证书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离婚保证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保证书1我于20xx年6月6日、7日早上在宾馆901房间与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以前也发生过,被妻子发现。
我保证今后不再和任何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忠于妻子和家庭。如果违背了就离婚,而且要放弃儿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并净身出户。
保证人:
20xx年XX月XX日
离婚保证书2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 ……此处隐藏4641个字……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对财产归属进行一定的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因而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对约定的财产不强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证书其实质是书面形式的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有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成了众人反对该保证书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种观点中认为的,该保证书的签订对于李某来说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李某有权将其撤销。但实不然,首先李某在写下保证书之前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不写保证书,也可以选择不与刘某结婚,李某明知该保证书的写与不写对他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最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结婚利益而选择了写,却放弃了不写,所以李某是自愿为之的,何来显失公平之谈。其次,保证书上约定财产对半分的前提条件是李某先提出离婚,为此,刘某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可以认定该约定行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张将其撤销。最后,该保证书仅仅是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作出的约定,而并不是对已经赠与的财产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最终予以返还做出的规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该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一致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终将达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实践中,应该从自愿、平等原则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体现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价值。